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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機械制造業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小組工作條例發表時間:2019-10-12 21:53 第一條 為發揮基層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維護會員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會商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小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 - 2人,組員若干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應設女職工工作組,組長應由商會工作小組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擔任。 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小組組長由商會當月輪值會長擔任,副組長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商會工作人員和會員單位生產一線的職工擔任。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小組組員也可聘請會員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擔任,但不得超過工作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條 根據需要,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小組的工作可與商會安全生產工作小組、勞資和諧工作小組的工作相結合。 第四條 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小組的職權: (一)監督和協助商會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會員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會員單位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參與會員單位中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會員單位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會員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會員單位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六)監督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七)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會員單位采取防范措施。對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八)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會員單位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企業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九)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和發動會員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督促會員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會員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會員單位履行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會員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會員單位對商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小組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附則 1、 本條例由成都市機械制造業商會負責解釋。 2、 本條例自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