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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機械制造業商會印章管理辦法發表時間:2019-10-10 22:15 為保護本商會合法權益,正確行使商會權力,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商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會印章,包括代表資格身份的會章和財務專用章、內部辦事機構使用的專用章以及用于公務的私人印章,皆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本會秘書長決定印章刻制,并嚴格按社團管理部門規定辦理印章刻制審批手續,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刻制各種印章。嚴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攤點刻制印章。 第三條 本會新刻制的印章,必須在成都市工商聯備案后方可使用,未經備案不得啟用。 第四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印章管理工作,指定秘書處專人保管,嚴格用印管理,未經秘書長批準,不得使用印章。 第五條 本會印章如遺失,要及時發表聲明舊章作廢,并向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說明情況,重新辦理新印章刻制手續。 第六條 本會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變更或換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舊章按規定上繳銷毀,并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附則 1、本辦法從會長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2、本辦法由會長會議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