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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機械商會★智能制造協會法律服務中心★明炬誠合團隊】 2019年8月27日發表時間:2019-08-27 21:20 【成都機械商會★智能制造協會法律服務中心★明炬誠合團隊】 2019年8月27日 星期二 「誠合*法規解讀」關鍵詞: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瑕疵擔保責任 在買賣合同中,企業作為出賣人除了交付貨物以外,還有哪些法律規定的基本義務呢?我們根據合同法及相關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出賣人的義務作了梳理,主要包括: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貨物或者交付提取的單證; 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貨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具體包括根據交易習慣或者相關約定,應當向買受人交付的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除了上述基本義務外,出賣人還應當承擔以下擔保責任: 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貨物。若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若因貨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就交付的貨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會服務熱線:李姣 18628030016 咨詢熱線:明炬*誠合法顧團隊 李林虹律師 13540676700 吳純權律師 1398004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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